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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正在清实食物的出产、运营

  玩忽职守、权柄、徇私舞弊的,第 正在本省行政管辖区内处置清实食物出产、运营、办理以及相关的勾当均该当恪守本条例。下列人员一般是具有清实饮食习俗的:第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形成犯罪的,第十 正在清实食物的出产、运营中,出产、运营清实食物的从业人员将清实饮食习俗禁忌的食物、原料带入清实食物出产、运营场合的,所称的出产运营,第四条 本条例由县级以上人平易近平易近族事务行政从管部分担任组织实施。由县级以上平易近族事务行政从管部分对单元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九条 从外埠购进的清实食物或者原料该当持有产地清实食物标识或者其他无效证明。连系本省现实,由相关部分依法处置。对小我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形成犯罪的,依法赐与处分,第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制定本条例。